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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11-03 来源: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阅读量:12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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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和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2020年6月,我局会同农业农村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规资〔2019〕4号),对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备案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允许使用基本农田、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化监管等方面做出政策调整,要求各省、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推进地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为全面贯彻落实两部文件精神,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委员会认真剖析、深入研讨政策规定,制定出台了本《通知》。

二、《通知》具体内容解读

(一)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范围

进一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与二、三产业建设用地的区别,例如明确独立集中兴建的农产品加工、存储、冷库等按建设用地管理,不得改变设施的性质和用途,特别是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别墅,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

(二)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与规模

将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归并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并对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范地围、规模进行了详细界定。一是细化了作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要求对种植面积在500亩及以下的、500至1000亩之间的和1000亩及上的,分别控制在3亩、5亩和10亩以内。二是将初加工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提升至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此外,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同时,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出发,明确了养殖设施可采用多层建筑,楼高控制在9米以内,但在养殖设施实施过程中一定要符合相关规划、消防、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以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作为问题实质和衡量标准,差别化地规定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情形。一是种植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二是种植设施破坏耕作层、畜禽养殖设施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且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严格按照“数量相当、质量相当、布局稳定”的原则进行补划,经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严格论证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建设。三是对畜禽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上限控制,使用面积应控制在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仅大型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受20亩上限控制。四是为避免补划地块零星分散,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小于1亩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在充分论证具备补划资源的前提下可先行备案,按季度多个项目合并编制补划方案。

(四)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备案管理

一是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责任主体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属地负责制。二是突出以复垦为抓手,将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等作为备案审查的重要内容。三是实施备案信息化监管,要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对乡镇人民政府汇交资料进行备案复核,主要核实地块坐标的准确性、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确定无异议后及时在重庆市耕地资源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备案信息报备,最终生成报备标识码单作为项目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的要件之一,同时也为下阶段用地监管奠定基础。

(五)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后期管理

一是规范用地续期管理。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每3年对设施农业用地利用状况进行复核,并及时调整土地复垦预存费。使用期满,经营者应提前3个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续期申请,若涉及用地规模、用途、经营者等其他变更情形,须重新申请备案。二是明确用地退出机制。对使用期满后未续期、生产结束和闲置2年的设施农业项目,要求经营者按照用地协议约定和土地复垦相关规定及时复垦为耕地。使用期满退出项目,验收合格后退还土地复垦预存费,并注销备案。此外,若经营者不复垦,或复垦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使用土地复垦预存费代为组织复垦。

(六)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责任

为防止变相使用,建立严守耕地红线的长效机制,《通知》明确了市、县、乡镇三级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部门联合。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审查和日常监督,严格落实复垦责任;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查,负责对不符合规定兴建设施、超规模和以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为名违法使用土地、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筑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规模化养殖设施是否符合设施农业范围、用地标准、土地流转等情况进行管理指导,并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生产用途的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市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全市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并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开展动态监管,确保农地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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