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则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在用地规模方面,农作物设施种植、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控制需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需控制在种植
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5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不得超过15亩。
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5%以内,不超过20亩,生猪养殖不受面积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面积不超过10亩。
设施农业用地如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该如何处理?《通知》中规定,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继续按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此外,畜禽水产养殖类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完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有困难的,允许使用少量的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面积控制在该项目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且不超过20亩。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该项目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20%,且不超过6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