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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现场审查工作规范(试行)
2023-05-19 来源:农业农村部 阅读量:4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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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业植物新品种现场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现场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于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附件 农业植物新品种现场审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植物新品种现场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 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 品保办)负责现场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现场审查,指由现场审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植物新品种申请文件等,在申请品种田间种植地点进行审查的方式,是农业植物新品种实质审查的有效补充。 

第四条  现场审查的农业植物品种,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所属属(种)的申请量很少;

(二)具有较大社会或经济价值; 

(三)育种技术、方法、成果等具有独创性; 

(四)要求特殊栽培技术和管理措施; 

(五)其他品保办认为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现场审查应依据《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查指南》、国内外植物属(种)测试技术标准、国际植物新品种 保护联盟(UPOV)系列技术文件等相关技术文件进行。 
 第六条  现场审查由品保办组织现场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组应至少有 3 名成员组成,其中组长 1 名、组员若干。审查组成员应至少包括审查员 1 名、测试专家 1 名、育种专家 1 名。参加现场审查的专家应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现场审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可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 

(一)是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 
第八条 审查员应确定审查内容和时间,并向申请人发送《现场审查通知书》(附件 1),载明有关事项。 
第九条  现场审查组可以向申请人了解申请品种培育过程、种植情况等情况,查阅育种原始记录等资料,必要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申请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影响现场审查工作开展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十条  现场审查组对申请品种的现场生长情况进行审查时,可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种植现场位置,拍摄种植现场照片;了解育种过程,品种特征特性,采集性状描述数据,拍摄性状描述照片;采集组织样品,用于 DNA 样品保存和检测。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一条  现场审查组根据现场汇报、观测、答辩等结 果,本着科学、严谨、公正的原则,及时作出现场审查结论。出具审查结论由审查组集体表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审查结论不应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第十二条  现场审查结束后应制作现场审查报告(附件 2),一式两份,经现场审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品保办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第十三条  同一申请品种原则上只进行一次现场审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现场审查失败的,品保办应安排第二次现场审查。 
第十四条  现场审查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严守保密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相应的现场审查无效,品保办重新组织现场审查。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现场审查通知书

附件2:现场审查报告

附件2:现场审查报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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