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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加强农业科技园区管理
2021-05-28 来源:石家庄日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阅读量:136 评论:0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园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打造现代农业创新发展引领区和示范区,河北省印发了《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据悉,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申报需要具有一定条件。农业科技园区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和创新创业平台,同时拥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和创新团队。为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农业科技园区应有一批农业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为高素质农民培训提供场所,为大学生、农民工返乡创业等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

此外,河北省还将设立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专项。重点支持园区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培育壮大人才团队,开展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与集成示范,加强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进园区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强化技术培训、企业孵化、检验检测、信息交流等一体化服务,建设县域农业科技综合服务平台,提升园区全链条科技集成创新与服务能力。

据了解,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财政科技经费补助。支持评估优秀、符合条件的省级园区申请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升建为国家园区的给予200万元财政科技经费补助,升建后通过验收的给予100万元财政科技经费补助。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评估优秀、达标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财政科技经费补助。(来源:石家庄日报)
 

《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解读

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打造农业高新技术聚集、高端人才聚集、科技企业聚集、新兴业态聚集的农业科技园区,引领带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更好发挥园区功能作用,推动园区提档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依据科技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结合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发展实际和建设管理需要,省科技厅对2018年11月28日印发的《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冀科农〔2018〕1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冀科农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印发。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计七章二十六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进一步细化了园区组织构架。为促使园区顺畅高效运行,更好发挥功能作用,对园区组织构架进行了完善。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结合河北实际,将“组建园区管理委员会”修改为“组建园区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工作专班”。组建园区建设专家团队,强化科技支撑。特别增加了园区建设主体相关内容,园区要有明确的建设主体,要激发调动龙头骨干企业等园区建设主体的积极性。相关内容在园区申报条件中也进行了明确。

(二)规定了园区调整和退出程序。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对接区域现代农业建设需要,对园区规划需要调整、园区建设主体需要调整的,明确了流程和报批程序。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园区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建设条件的园区,可按程序申请取消。

(三)重点突出了园区评估。为加强园区常态化管理,把园区综合评估单独设立一章,进行了强调。将新建园区的验收与评估合并,简化了工作流程。将评估结果调整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规定无故不参加评估的园区,取消园区资格,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支持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省级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财政科技经费补助。在省级园区基础上升建为国家园区以及通过验收、评估优秀和达标的,分别给予财政科技经费补助。
    三、《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园区建设管理原则、目标和《办法》主要内容。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明确了省科技厅、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园区申报主体等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申报与审核。明确了园区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以及园区论证与审核程序等。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明确了园区自身管理机构、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等园区建设管理各方的主要任务,园区建设方向、目标与内容,园区年度报告与统计监测,园区调整与退出程序等。

第五章,综合评估。规定了园区评估周期、评估等次,明确了不合格及无故不参加评估园区的处理规定。

第六章,支持政策。规定了园区支持政策,包括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专项,对评估优秀与良好的省级园区,以及在省级园区基础上升建及通过验收、评估的国家园区,给予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等。

第七章,附则。《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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